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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立法!校外培训机构N项限制,涵盖非学科&幼教机构!

添加时间:2022-11-1      浏览次数:

10月29日,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这是广州首次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立法。

自2021年7月两办发布“双减”意见后,作为全国9个试点城市之一的广州,陆续发布了不少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文件,包括线下机构收费标准、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构设置标准、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等等。
仔细比对《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这些文件的相关内容,会发现,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收费、培训内容、培训规范等整体要求并无太大变动,而除了监管力度升级外,条例在其中一些项目上内容更为细化,要求更为严格。
一起来看看这份条例的几个看点——

●条例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进行培训的机构,包括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换句话来说,除了大家关注的义务教育学科类机构外,非学科&幼教机构也受该条例约束,违规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幼教机构,条例再次强调了“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及线下学科类培训,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开展面向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培训。”

这又回到了家长热议的问题:少儿英语、幼儿珠心算等幼教,是违规吗?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或者提供境外教育课程。鼓励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国家教育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用培训材料。
教育部去年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则这样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广州在之前制定的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里,并未明确培训教材的使用要求。这次立法中,在严令禁止境外教材的使用这一点上,不但参照了教育部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更把范围扩充到了3-6岁学龄前培训上。
此外,对学科类机构选用材料,作出“鼓励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指引,换个角度看,它的潜台词是不是“不按大纲走的教材就不太建议使用了”?
●再次强调培训时间限制,同时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线上直播变换为录播等方式,违反培训时间的限制规定。
和以往的规定一致,条例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安排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且每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每节课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线下培训结束时间则不得晚于20:30。
●条例提出8条【禁止行为】,第一条就是“买卖生源”;同时也在【培训对象信息安全】一项中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和使用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您好,我是XX机构的老师,邀请您和孩子周末来体验我们的XX课程。”
作为家长,对这个话术是不是觉得无比熟悉?明明从未填过XX机构的链接,也未到店咨询,却总是莫名接到邀约电话,大家是不是对此深恶痛绝?“买卖生源”被立法列入【禁止行为】后,这一乱象会有所改善吗?
●对于面向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这也暗示了,广州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将逐步向中小学和幼教机构的要求靠拢。那么,高中阶段学科类课外班还能在周末上课吗?还能使用境外教材吗?需要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吗?

●详细阐明各种校外培训违规行为要负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这里,条例花了一个章节、六条、2234字的篇幅来逐一阐述,小至责令改正,大至刑事责任,比此前一系列的文件都要详尽。提升监管力度,也许就是立法的意义所在吧。